石家庄市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12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1258号裁决书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