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石天诚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4民初14716号
原告:新疆中***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179号嘉和QQ公寓A座1211室。
法定代表人:徐赛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中***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北一巷222号香郡原筑小区15号楼3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嘉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中***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咨询代理费9,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考试代理费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89元(4,500×4.875%年利率÷12个月×22个月,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500元×4.875%年利率÷12个月×11个月,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4,500×4.875%年利率÷12个月×22个月,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以上合计:10,089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567元,不再主张500元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质委托代理合同》,被告为原告办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登记证书二级资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9年9月6日给被告付款4,500元、2020年7月支付被告500元、2020年9月25日给被告付款4,500元,共计9,500元代理费,被告未履行合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了《资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申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贰级资质”。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全程技术咨询和协助组织资料及配合报送资料工作,协助甲方通过其资质核准,即以核准并颁发资质证书为准。办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贰级资质咨询代理费为15,000元整。付款方式为:自签订合同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咨询代理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即4,500元,待收到安防协会评审专家通过审核的通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咨询代理费的30%,即4,500元。待取得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贰级资质证书并在新疆安防协会网站上查询到该证书真实有效时,即付尾款部分40%,即6,000元。乙方按税务规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各项费用并由此引起的资质申报或领取资质证书时间延长,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2.因甲方提供虚假、无效材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若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通过该资质核准或取得该资质证书,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在情况核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资质咨询代理费用。4.乙方在受甲方委托的过程当中,若是由于发证部门政策性等原因造成甲方所申报的资质不能核准或不能领取其资质证书,不属于违约范围。则可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已收取费用。5.甲乙双方遇上不可抗力的事件,均不属违约。甲乙双方相互商定、相互认定的行为,不属违约。则可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已收取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有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若甲方当方解除合同,则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双方还约定待甲方取得贰级资质要求的安防技术员证书后,乙方三个月内(2019年12月31日前)百分之百帮甲方取得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登记证书贰级资质,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提供审核使用的办公场地,费用甲方无需承揽,乙方有义务免费帮助甲方在2020年5月31日前全程指导完成2019年度贰级安防资质年审。
2019年9月6日,原告中***公司向被告**天成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咨询代理费4,500元,2020年9月15日,原告中***公司向被告**天成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咨询代理费4,500元。
庭审中经询问,原告表示其支付完第一笔款项后,未收取安防协会评审专家通过审核的通知,但被告于2020年9月又要求先支付部分款项,原告再次付款后,被告亦未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6月被告退还了原告考试代理费500元,原告当庭申请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业务回单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费9,000元,被告应依约完成委托事项。现被告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涉案《资质委托代理合同》,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非因原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取得资质证书,被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资质咨询代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咨询代理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双方虽然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委托事项,但原告2020年9月15日仍向被告付款的行为表明双方对该条款进行了变更,被告应自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时退还代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新疆中***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
二、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新疆中***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咨询代理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中***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成企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窦   常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杨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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