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23执816号
桂林信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盛远公路桥梁工程处: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信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盛远公路桥梁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81993.77元。依法扣缴案件执行费418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剩余履行款277806.77,尚未执行到位的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