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湖南金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宁乡高新区航天三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防爆墙、泄爆墙(屋面)工程施工合同》,涉案标的物为防爆墙、泄爆墙和泄爆屋面的深化设计及现场施工、检测,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成果物化为不动产,确定当事人之间诉争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符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素,原审法院认定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外延扩大案由,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标准厂房项目工程建设地点为长沙宁乡市高新区,在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信。原审裁定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民初308号;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连峰 审 判 员 曹忠毅 审 判 员 朱一麟
法官助理 金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