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汉唐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市汉唐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02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省孟津县白鹤镇学院村**组。 委托代理人:***,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洛阳市汉唐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路军驻洛办事处纪念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市汉唐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302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