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462号
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童云村油坊组滁元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IPXPX2。
法定代表人:宋忠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文化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INFKW50F。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塔鑫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