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文化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北望村**。
法定代表人:陈冬冬,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3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30日,上诉人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作为乙方的东仁公司签订《门窗加工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沛县河口镇天下河城小区;工程内容为2#楼、3#楼、4#楼所有未安装的窗扇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楼、3#楼塑钢窗综合单价为190元/㎡,4#楼塑钢窗综合单价为215元/㎡;门窗安装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95%;验收合格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付清所有工程余款等。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本案系上诉人将涉案工程分包予被上诉人,继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门窗加工安装合同》,合同中载明工程地址为沛县河口镇天下河城小区,故沛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新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