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3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北望村3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德佳,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470号民事裁定并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21年12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徐州西苑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