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3393号之一
原告: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北望村3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德佳,江苏德善(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文化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原告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2021年12月10日原告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为2591元,保全费1814元,合计4405元,由原告徐州东仁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