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204民初3008号
原告柳州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柳州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货款本金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州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祥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2-
审判员  韦昕宇
书记员  黄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