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诸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盛陵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09427。
法定代表人:俞云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诸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蒙山大道南段西侧豪德贸易广场53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5625204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2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1月7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诸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耀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9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7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卷、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5月4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8月8日,经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诸暨市××××镇两套房产,经调查这两套房产均为轮候查封并已抵押给浙江省诸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依法暂不宜处置。同日在浙江省诸暨市车辆管理所将被执行人***名下浙D×××××号奥迪牌车辆进行了查封,2018年8月17日在临沂市车辆管理所将被执行人***名下鲁Q×××××号**牌车辆、***名下鲁Q×××××号**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上列查封的车辆均为轮候查封。2018年8月17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房产和车辆,但本院均系轮候查封,属暂不宜处置财产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宜处置情形消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