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民初2891号
原告:河南鼎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路西路北段252号腾飞招商大厦3楼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艳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张文举,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幸福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虎,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内黄县。
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产业集聚区平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崔其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鼎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鼎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江丽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