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胜利东街**求是和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衍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马路与桐荫街西100米路北,住所地:金马路与桐荫街西100米路北"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7)潍仲裁字第0370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9月25日、12月3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及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潍仲裁字第03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泽

审判员  张培泉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