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胜利东街**求是和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衍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马路与桐荫街西100米路北,住所地:金马路与桐荫街西100米路北"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7)潍仲裁字第0370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9月25日、12月3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及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潍仲裁字第03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泽
审判员 张培泉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