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特184号
申请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桐荫街以北金马路以西(北苑社区4-5楼)。
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春,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胜利东街195号求是和信大厦701室至715室、601室至603室、607室至611室。
法定代表人:徐衍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
申请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自愿在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丁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