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2543号

起诉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胜利东街**求是和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衍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律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3日,本院收到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青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支付起诉人设计费800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底,起诉人与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现已变更为青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委托起诉人承担青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改造工程的内装设计,合同设计收费为固定总价80000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被起诉人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多次进行修改并完成设计,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起诉人项目负责人交付了最终设计图纸。但被起诉人一直未向起诉人支付设计费80000元,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具体到本案中,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第8.6条已经明确约定:“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约定,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之间的纠纷应先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若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认可该仲裁条款,也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综上所述,起诉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经仲裁直接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丰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