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

十堰泽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一农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14708。
法定代表人:陆宁懿。
委托代理人:曾春华、洪小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十堰泽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31号2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77581123J。
法定代表人:郑国樑。
申请执行人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205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6035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1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43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自2022年1月20日起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件系被执行人签收,但至今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完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开户,但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多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鄂C×××**、鄂C×××**两部小汽车,因下落不明且价值不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2年3月15日,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
5、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表示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地址均在湖北十堰,目前状况不明,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珺
审 判 员  陈军晖
审 判 员  陈进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许再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