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

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3956-1号
原告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0000000931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达成和解等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芦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