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410号
原告: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新民村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5955257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锦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忠观街3号旗山商贸街商住楼5#楼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7NYN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锦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计1599元,由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宇 炜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