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274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环境卫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4274号
上诉人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环境卫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中辉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书记员  程夫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