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3460号
被执行人: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4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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