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民初682号
原告: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8386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34213。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1288号第一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07784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与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通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受理。如皋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依原告鸿基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裁定对被告河海公司、中交公司、地通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其后,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2020年1月19日,原告鸿基公司以其与被告河海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海公司、中交公司、地通公司的起诉,并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鸿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