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227号
申请人: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塘角货运中心15、16号码头。
法定代表人:王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芳、吕圣尤,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韩仕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8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雄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8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莫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