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24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韩仕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志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