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24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

法定代表人:韩仕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志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