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机务段、某某和百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3民初1571号原告:**,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机务段(以下简称“大板机务段”),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满族,机务段党委副书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机务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宗杰,巴林右旗大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百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百兴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玛拉沁新村。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被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机务段、***和百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退还给原告**1637元,减半收取的16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牧丹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宝丽布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