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3442号
原告:大庆正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服务外包产业园D区D-2厂房513、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祥,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北京华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法定代表人:贺素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庆正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斯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于2020年6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大庆正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大庆正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大庆正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