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保5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营口市老边区。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北大街588号经纬小区6号商服楼2层商业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址营口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2023)辽0803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1727××××0176银行存款32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1714××××4357CNY0银行存款32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9550××××0164银行存款32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邮政储蓄银行9230××××0024银行存款32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1677××××8755银行存款32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2305××××3456银行存款32万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2305××××3456银行存款32万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2360××××5479银行存款32万元。
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工商银行0905××××1458银行存款3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