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9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系个体,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母亲),女,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鑫达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鑫达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00元,减半收取81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