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902执253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鑫达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鑫达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医医院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七仲裁字(2017)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七台河市鑫达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902执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侯兆滨
审判员:***
审判员:**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