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21执恢559号
申请执行人:**作,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申请执行人:丁文富,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执行人:邱立君,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玉武,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立君,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作、***、丁文富与被执行人邱立君、吉林省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621执恢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希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