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作、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621执恢14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作、***、***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4874.50元。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执恢145号执行案件确定的14874.5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执恢145号执行案件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