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124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鑫瑞城市基础建设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