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124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鑫瑞城市基础建设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