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22民初325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直委果园组。 被申请人: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统一代码:91220802MA0Y6KM64H。 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青年北大街58号楼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220802MA0Y6KM64H)中国建设银行白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2050166633800000225的银行卡金额18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青双佳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220802MA0Y6KM64H)中国建设银行白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2050166633800000225的银行卡金额18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