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和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杭锦旗教育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5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和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标

被执行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和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教育局系非营利机构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人民法院(2015)杭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