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5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和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标
被执行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和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教育局系非营利机构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人民法院(2015)杭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