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辖28号 原告: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察素**全胜路西。 法定代表人:巴特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1号楼11层B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上纸塞北街7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土默特**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2023)内0121民初1052号。 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签订的《土默特**察素**市政污泥处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13965000.00元)2.请求判令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自费修复、返工、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最终以鉴定意见为准),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费用;解除合同后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替代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复、返工、更换、重做等措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请求判令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鉴定结果返还已支付工程价款;4.请求判令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案涉EPC工程设备调试而发生的辅料(**秸秆、微生物菌剂、牛粪等)损失、耗电损失、机械租赁费用损失等,暂计至2023年1月4日为487041.87元;5.请求判令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置污泥产生的费用,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为39175元(后续发生的费用也由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以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方实际结算的票据为准);6.请求判令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整体工期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41895元;7.请求判令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在案涉EPC项目中形成的所有工程资料;8.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9日,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默特**察素**市政污泥处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采取EPC方式新建市政污泥处理厂一座,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泥和牛粪50吨,采用好氧堆肥工艺生产有机肥。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组织、设备调试、工程调试运行、竣工试验、试运行考核、操作指导培训等。”其中,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总承包,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协助发包人进行除臭环保验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2月8日。然而,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成采购阶段、施工阶段设备安装与调试等工作。被告经过多次调试设备的尝试,未果,案涉EPC工程更未达到使用功能与生产功能。被告更未能交付EPC总承包项目。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合同义务,严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发函给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尽快派员处理上述问题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但被告至今未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而且,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调试期间造成大量调试使用的辅料(**秸秆、微生物菌剂、牛粪等)损失、耗电损失、机械租赁及人工费用损失等,暂计至2023年1月4日为487041.87元。因案涉EPC工程至今无法使用,造成大量污泥无法处置,为避免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已同案外人内蒙古晨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晨华环保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协议》,约定由晨华环保公司代为处理污泥,处置价格为100元/吨,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已处置污泥391.75吨,产生费用39175元。综上,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且中机华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方锦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应互负连带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望一审法院支持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土默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为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该案由土默特**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土默特**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为保障该案能得到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特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盼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023年5月19日,土默特**人民法院以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土默特**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土默特**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土默特**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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