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4756号 原告: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街峯启未来超级中心金地呼市公司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琳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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