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氏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2363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两洼乡耿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宋恒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西侧尚都花园24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彩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