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泰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与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JIANGCHAO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59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晶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楼4层401内4129室。

法定代表人:聂兵所。

被执行人: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18号楼A座18A 。

法定代表人:他福蓉。

被执行人: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Ⅰ乙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JIANG CHAO。

被执行人:JIANG CHAO(中文名:蒋超),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北京鑫泰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与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JIANG CHAO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83304、83305、83306、83307、83308、83309号公证书、(2019)京中信执字0011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JIANG CHAO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I甲1801、1802、1803、1804号的房产,并向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e融购电商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确定上述房产总计的评估平均价为65 149 606.48元,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流拍,变卖保留价为人民币36 512 000.00元。执行中,原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泰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与北京京晶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我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京0108执异1333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本案申请人变更为北京京晶行商贸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晶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作价36 512
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晶行商贸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83304、83305、83306、83307、83308、83309号公证书、(2019)京中信执字00119号执行证书中的债务共36 512 000.00元。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北京京晶行商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晶行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及全部抵押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民鹏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