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

Lucky Choice Investments Limited与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254号
原告:LuckyChoiceInvestmentsLimited,注册地为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金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I乙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第三人: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I甲1803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宾。
原告LuckyChoiceInvestmentsLimited与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金州阳光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