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2692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院南里风林绿洲Ⅰ乙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