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誉四海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34号
原告:北京金誉四海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Ι乙号楼802号内802-2。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金州恒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派王鹏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Ι乙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北京金誉四海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32367432.39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