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易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920号
原告:上海易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旺角广场24楼40室。
法定代表人:任军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闪,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Ι乙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上海易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20000000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