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2142号
原告:沧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纪开发区黄河东路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阳。
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Ⅰ乙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沧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沧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沧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