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188docx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418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10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执行的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9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92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国土、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  校对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