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2民初9151号 原告: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4510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长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49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了《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挂靠其公司承包管线工程,后被告雇佣个人开始施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核算,其于2019年12月10日将全部工程施工劳务费汇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收到上述劳务费后并未支付全部劳务费用,致使多名工人向其主张权利。其于2020年1月20日垫付工人工资96446元。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其出具《声明书》,声明已经收到其公司支付的77464元,并同意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其损失的,双倍赔付收取的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声明书》、收据、银行电子回单,本院确认有效。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2018年产建项目新建场站(场站改扩建)及系统配套工程第二标段-管线工程。承包范围为布管、焊接管线工程。2019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委托付款书》,并要求原告将其名下的采油十一厂2018年产建场站扩建管线工程的工程款77464元支付给***。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声明书》,内容为“本人***就与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声明如下:就采油十一厂2018年产建场站扩建管线工程事项,已收到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77464元,双方已结清账务。此后与本人的任何纠纷均由本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如发生第三方因我方责任而向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导致陕西三长建设有限公司损失的,视为本人违反了本声明书的内容。本人愿意接受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追责,并同意向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双倍于第一条所列数额的损失。”2020年1月,因被告未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部分工人在工头***的带领下向原告追讨劳动报酬,原告共向工人支付工资96446元。2020年6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挂靠其公司,以其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以原告公司名义承担责任。原告亦认可,除了其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96446元外,其公司并未受到其他损失。工头***亦向原告出具了声明书,确认如在出现讨要工资事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公司代被告支付了工人工资96446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约金964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受到其他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中高于实际损失96446元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三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96446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398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187元,被告***承担2811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