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404号
原告:沈阳博利星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珺婕,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媛,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井刚。
原告沈阳博利星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沈阳博利星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博利星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沈阳博利星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戴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