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463号
原告:*****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珺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媛。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井刚。
原告*****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经审查后同意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