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2498号
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曲文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办事处文城堡村。
法定代表人:谭井刚。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森业达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环。
原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森业达五金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美佳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