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10号
原告何驰,无业。
委托代理人***,教师。
被告西安创昕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设西路新旅城4号楼3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武江涛。
被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木户脇雅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西安创昕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日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史琦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