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筑设计有限公司

易筑设计有限公司、廊坊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422号
申请人:易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第2幢1单元8层804-806室。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268号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宏。
申请人易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易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雁名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华夏铂宫2-1-803室(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2-1-802室(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