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985号之二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陈家镇。
法定代表人:高爱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菊清,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怡,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相儒,职务不祥。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符玺瑞